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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1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8月04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李*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姐妹熟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F0N60

住所(住址):宁夏海原县**镇**村七组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梅

身份证件号码:  642222********3228

2022年7月19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姐妹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经营者李*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全、马*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海原县新区广源路以北永康街中合市场19#楼,于2022年4月12日检查该店时,发现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2022年4月12日,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2)101号),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至2022年7月19日,该商店经营者李*梅仍不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台账,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2)101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过期食品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

6.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022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2〕1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由于该店经营面积只有46余平米,从业人员只有一人,故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小经营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在我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违法情节较轻,且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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