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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6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7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王*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GH5L

住所(住址):海原县**乡**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利

身份证件号码:642222********1249

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门市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潘婷洗发露、舒蕾洗发露超过了使用期限。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从海原县购进潘婷洗发露(20元/瓶),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5/瓶;于2021年1月从海原县购进舒蕾洗发露(8元/瓶),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瓶。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有:5瓶潘婷洗发露(净含量:500ml/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37,限期使用日期:20220202);4瓶舒蕾洗发露(净含量:200ml/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7,限期使用日期:20220218);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5×35+4×15=235元,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2.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米晓红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 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强措字[ 2022]56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扣押2022-56-1)各1份,证明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限期使用日期等基本信息的事实;

5.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其具体经营地址的事实;

6.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经营资格;

7.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2〕56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只有235元,且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老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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