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建)罚字(2022)第(006)号
当事人:宁夏建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海原嘉禾园二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作出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海原县财政局 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
帐 号:29413001040006537 地 址:海原县建设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