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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1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海原县**乡尚品冰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PW61M

住所(住址):海原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礼

身份证件号码:642222********0833

联系电话:181****0165

2022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乡尚品冰城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车晓花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原县**乡尚品冰城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车*花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至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复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车*花仍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事实;

2.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事实;

3.2022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

4. 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事实;

5.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经营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6.2022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及现场勘验,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的事实;

7.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其具体经营地址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罚告〔2022〕51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小餐饮经营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老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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