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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6号)

发表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马*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马*彪农副特产专营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405********6612

住所(住址):海原县**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2221********1772

联系电话:151095418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原县**镇环城北路

2021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马*彪农副特产专营店”经营的枸杞包装上标有“中寜枸杞”字样,当事人马*彪无法提供“中寜枸杞”商标的准用资格证明,其行为涉嫌侵犯“中寜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寜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021年2月,先后从中宁枸杞市场购进包装盒及标有“中寜枸杞”的标签550个、自封牛皮纸包装袋100个。并从当地种植户处购进枸杞,自行包装后盒体加贴上述标签、或直接用上述包装袋包装后销售给顾客。2021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4盒(250g/盒)贴有“中寜枸杞”标签的枸杞,另有上述标签230个及标有“中寜枸杞”字样的牛皮纸包装袋(500g装)52个。执法人员联系中宁枸杞生产管理站,通过核对“中寜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户名单,确认当事人不是“中宁枸杞”商标准用户,当事人使用的标签及包装袋均未经“中宁枸杞”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至本局立案查处时,当事人共销售出包装上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枸杞316盒(袋),货值金额共计68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枸杞包装上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事实;

2.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枸杞包装上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事实;

3.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4.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出具的举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寧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事实;

5.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中寧枸杞”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限等事实;

6.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出具的“中寧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中寧枸杞”商标准用资格的事实;

7.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寧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1〕146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寧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枸杞包装上使用“中寜枸杞”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形式。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因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枸杞4盒、标签230个、包装袋52个;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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