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建)罚字(2021)第(003)号
当事人: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海原县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于你(单位)作出该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50129.6271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海原县财政局 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
帐 号:29413001040006537 地 址:海原县建设路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 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