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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0号)

发表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张*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民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7J608

住所(住址):海原县**镇**村一组16A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2221********1795

联系电话:150****331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原县***民商行

2021年8月25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海兴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接到海原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海烟移【2021】第1号):海原县***民商行张*民从事无证经营烟草销售活动。现场当事人正在销售“中华”、“芙蓉王”等烟草,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海原县烟草专卖局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将此笔录随(海烟移【2021】第1号)案件移送函一并转入我单位,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笔录发现经营户张维民有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之规定进行超范围经营烟草的嫌疑,并立即将检查情况上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县局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8月25日正式立案调查,指定马*红、马*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海原县**政通街北丽水铭城小区一门面店于2021年8月25日检查该店时,发现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我局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1)120号)。海原县烟草专卖局海烟移【2021】第1号,烟总数量27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经销票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1)120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海原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海烟移【2021】第1号):海原县***民商行张*民从事无证经营烟草销售活动事实;

5.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并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监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没有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我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违法情节较轻,且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22日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行告字[2021]120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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