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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7/2018-66723 文号 海卫计发〔2018〕235号 生成日期 2018-08-27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卫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健康海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特制定海原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附件:海原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海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4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海原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健康海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县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累计发现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349例,治愈率达到90%,活动性肺结核报告发病率降低至57.40/10万,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突出表现在:全县每年有潜在新发肺结核患者200余例,新产生耐多药患者约10例;跨区域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加大;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结核病早期发现筛查难度较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较低;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等。“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全县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县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深入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海原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落实。

(三)规划目标。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全县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40/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率达到80%以上;

——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县人民医院与县疾控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县人民医院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和住院部要按照传染病房有关规范要求建设,积极改善诊疗条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要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等特殊病例转诊到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诊治。

 2、加强队伍建设。县疾控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县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足额配备业务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传染病卫生防疫津贴,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县人民医院要建立医务人员内部奖励机制,从事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绩效奖励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或同等资历医务人员绩效)。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建立完善量化考核补偿机制。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做好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负责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可疑症状者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县疾控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卫计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县人民医院结核科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人民医院与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进一步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分子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及早用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县人民医院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县人民医院要为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非县人民医院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县人民医院结核科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加强传染源管理。县人民医院要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首先由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按照临床路径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门诊治疗,待患者出院后由县疾控中心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加强对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县人民医院要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全县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由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县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全县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内容。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要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社保局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域,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县人民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教育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休学和复学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疾控中心,由县人民医院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县人民医院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县人民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县疾控中心、医疗卫计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监管;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逐步将结核病新的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切实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要配合县卫计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县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县科技局负责支持结核病防治相关项目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县商经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市场供应。县公安局和司法局负责会同县卫计局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对出入县境人员进行结核病疫情监测、防控和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县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交流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交流合作,深入推进中盖结核病三期等重点项目,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县卫计局根据规划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将对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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