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18-93309 | 文号 | 海发改发〔2018〕431号 | 生成日期 | 2018-10-23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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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海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出租车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我县出租车市场稳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37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就我县制定的客运出租车运营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营价格
主要包括起步价、起步里程、车公里价格、空驶费、等候费、夜间补贴等。
1、起步价格。起步价格为3公里内5元。对县区出租车营运里程超过20公里的放开运价管理,由经营者和乘客双方协商确定。
2、车公里价格。超过3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1.2元。
3、空驶费。超过10公里以上部分每公里运价基础上加收50%。
4、等侯费。免费等候5分钟,超出5分钟后,按每10分钟加收1公里运价,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算。
5、夜间行车补贴。从23:00时至次日5:00时起步价格及每公里运价均加收20%。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暂执行3年。执行范围为海原县老城区和新区(海兴开发区)客运出租车。
三、其他事宜
各出租车运营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服务项目和价格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对擅自增加或分解服务项目、增加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