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2-00039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6号 | 生成日期 | 2022-01-05 1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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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6号
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原污水处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43379265
地址:宁夏海原县海城镇东北角黑海高速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天鹏
2021年12月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分别反馈你公司海原污水处理分公司总排口出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经调查,你公司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12月4日,COD平均浓度为55.54 mg/L,总磷平均浓度为2.40 mg/L,总磷平均浓度为0.49mg/L,总氮最高浓度为18.46mg/L;我局委托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12月4日21时30分对你公司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宁精环检[1]字2021(8)号):化学需氧量78mg/L,氨氮23.6mg/L,总磷1.89mg/L,总氮58.6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0.56倍、1.95倍、2.78倍、2.91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4日《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宁精环检[1]字202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1〕7号)及送达回证、1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水污染防治类第6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3倍以内或总量超标30%以上50%以内的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的罚款,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听证要求,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马红成
电 话:0955-4011124
地 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