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2-00037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7号 | 生成日期 | 2022-01-05 09: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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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1〕7号
海原县海润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31773474XD
地址:海原县贾塘乡后塘行政村一队
负责人:王有海
2021年1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海原县海润农业有限公司贾塘繁育场例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立堆粪场和安全填埋井,粪污堆存于该繁育场西侧空地,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病死牛填埋于繁育场西侧空地,未采取防渗措施。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环评及批复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2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2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版)第七类第二条第三款,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海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马红成
电话:0955-4013140
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