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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2362 文号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1〕7号 生成日期 2021-12-23 12:01: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1〕7

海原县海润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31773474XD

地址:海原县贾塘乡后塘行政村一队

负责人王有海

2021年1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海原县海润农业有限公司贾塘繁育场例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立堆粪场和安全填埋井,粪污堆存于该繁育场西侧空地,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病死牛填埋于繁育场西侧空地,未采取防渗措施。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环评及批复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716日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90建设完善贾塘繁育场堆粪场和安全填埋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7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按逾期不改正从重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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