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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9月2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142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4 15: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9月2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公示期联系电话:0955-4013140

传真:0955-4013140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编:755299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2021年9月2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海兴开发区供热系统提升改造工程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宁夏北国润清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兴开发区,在南、北区供热站现有场地各新增1座锅炉房,在各自锅炉房内分别新增建设1台58MW链条锅炉,并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及其他辅助设施。同时新增换热站一座,新增长3.5km南北连通管道;更换现有老旧管道长1.5km等。本项目总投资11956.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4万元。

(一)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南、北区锅炉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等。南、北区锅炉烟气均采用均采取“布袋除尘设施+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低氮燃烧+SNCR-SCR联合脱硝系统”处理,处理后分别50m高烟囱排放。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锅炉定排水和换热站软化排水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软水制备站废水部分回用于灰渣库、煤库抑尘,部分用于脱硫系统用水,剩余部分直接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脱硫废水经中和+沉降+絮凝+澄清工艺处理后,用于灰渣库、煤库抑尘,不外排。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运营期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等,经隔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外1米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灰渣、脱硫石膏、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脱硝催化剂和废机油。项目产生的灰渣由附近砖厂定期回收生产建筑材料,不外排;脱硫石膏由附近建材企业定期回收生产建筑材料,不外排;废弃交换树脂由设备运维方更换后带走,不在厂区内储存;废脱硝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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