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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6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21-001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1 14:4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柯*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柯*龙牛羊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5********TR8N

住所(住址):宁夏海原县**镇僚坡村七组0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柯*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40522********5214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海原县**广源路以北永康街以东中合市场19#楼124铺

2021年2月24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柯*龙牛羊肉店经营的“腐竹”手工食品超过保质期。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全、马*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2021年2月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海兴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发现你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遂于当日对你下发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行当处字[2021]  号),对你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2月8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发现你店经营的 5袋“腐竹”手工食品(生产日期:20190920,保质期12月,每袋22元)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1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1年2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1年2月24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行强202176号及《财物清单》编号2021-76,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腐竹”手工食品食品超过保质期并被扣押及货物价值的事实;

5. 2021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过期食品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 2021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

7. 2021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8.2021年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其具体经营地址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2021年3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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