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0-00829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0〕06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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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卫环海原分局罚告字〔2020〕06号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22010173466Q
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风武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2004年10月开工建设,2005年10月竣工并投入运营,垃圾填埋场库容21万立方米,主要为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场已做防渗处理及相关附属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9月经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卫环函〔2015〕437号),该项目已投入运营但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垃圾清倒记录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之规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已投入运营至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对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马红成
电 话:0955-4011143
地 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政编码:755299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