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0-00828 | 文号 |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0〕06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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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卫环海原分局责改字〔2020〕06号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22010173466Q
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风武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2004年10月开工建设,2005年10月竣工并投入运营,垃圾填埋场库容21万立方米,主要为海原县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场已做防渗处理及相关附属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9月经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卫环函〔2015〕437号),该项目已投入运营但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垃圾清倒记录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海原县城市垃圾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已投入运营至今。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落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海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