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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19-00172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7-17 15: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信息:邹*文,男,汉族,现年22岁,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40522********0016 ,住址:海原县**区**居委会四区394号,联系电话:189****216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22MA774D5133,系**市场监管所辖区个体工商户。 

现查明:当事人邹*文于2019年3月初从北京购“粉红番茄杂交种”等菜籽在其店内销售。2019年7月10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原县**区**农药种子经销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1袋“粉红番茄杂交种”(生产日期2015年,保质二年,4元/袋)、49袋“丰源909号”(2017年8月8日生产,质量保证期12个月,4元/袋)、41袋“丰源黑圆茄”(2017年8月8日生产,质量保证期12个月,4元/袋)、52袋“改良毛粉802” (2017年8月8日生产,质量保证期12个月,4元/袋),以上4种菜籽均超过了质量保证期,货值金额612元。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菜籽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菜籽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菜籽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六) :2019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地址。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行为。

2019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19]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罚款人民币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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