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双随机一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管行处字〔201952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19-0012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2 15:2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信息:周*,女,回族,现年26岁, 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42222********0021,联系电话:189****9444,住址:海原县**区**居委会一区077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22MA75YFQP0Y,《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6405220013205,系**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个体工商户。

现查明:2019年4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原县**镇***调料部”张贴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19年5月15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镇***调料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其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5月15日,对经营者周*进行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其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4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原县99镇***调料部”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存根。证明2019年4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海原县**镇***调料部”张贴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5月15日,经营者周*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资格;

证据(五):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其具体经营地址、公示栏内无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定位图,证明当事人的具体经营地址。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规定,构成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当事人在我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9年5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19)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2、并处罚款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