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双随机一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6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19-0002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1-22 15:5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信息:*荣,男,现年35岁,大专文化程度。家住海原县**乡非农居委会**街号,现住海原县**乡街道,身份证号:642222********0413,联系电话:181****5299,系城郊所辖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640522MA761PG433;字号名称:海原县**乡惠民大药店;经营地址:海原县**乡街道;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宁DB9550009。

现查明:当事人田*荣于2017年7月份开始在海原县**乡街道开业经营“海原县**乡惠民大药店”,从事中西药品销售。2019年1月9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其店内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均不在岗,负责人田*荣正在向一名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而该消费者没有提供购买该药品处方单据。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药店检查时,当时其负责人田*荣向一名消费者销售处方药(四季抗病毒合剂),而其店内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均不在岗,且该消费者没有提供购买该处方药品处方单据。当时我局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第07号,责令其于2018年3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止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9日再次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田*荣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的具体位置及我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的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第07号复印件1份,证明其未按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田*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从事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方药是指需经过医生处方才能从药房或药店得到并要求在医生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是药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法律对处方药的调配、购买及使用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无论药店经营者,还是患者本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科学,避免处方药使用不当带来的痛苦及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容易造成严重后果。我办案机构认为其具有《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局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行告字[2019]第06号《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