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双随机一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随机一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5号

索引号 640522019/2018-8357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9-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信息:张*华;女;回;现年63岁;小学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良好;身份证号码:642222********0028;地址:海原县海城镇*居委会*7;联系电话:187****9633。系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区个体工商户;名称:海原县**艾霏•莱婷化妆品店,经营者:张*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522MA76D56N61。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2日,从上海艾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每盒108元的价格购进12盒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商标是艾霏·莱婷,生产商:上海沁语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三路256号1幢,卫生许可证:(2008)卫妆准字06-XK-0020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091235,产品标准:GB/T29665-2013,生产批号:AF021901,规格:50ml,成份:水、二氧化钛、甘油、矿油、鲸蜡硬脂醇、甘油硬脂酸酯、角鲨烷、二苯酮-3、聚二甲基硅氧烷、香精、黄原胶、羟苯甲酯、羟苯丙酯、羟苯丁酯,限用日期至20190118。)置于海原县**文联路**商厦1*8号摊位其经营的化妆品店中,以每盒10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营者以每盒108元的销售价格购进,之后厂家再给经营者返回50%的货款,也就是该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按零售价的五折购进,进价每盒54元)。2018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对该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当日抽样时,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已售出1盒,剩余11盒,购买抽样5盒(检验样品3盒,备检样品2盒),按销售价108元的价格支付货款540元。之后由于该防晒乳不好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6月份上新货时,将剩余的6盒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退回了厂家。2018年7月12日,我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1806015434),检验检测报告备注项显示: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的《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被抽样人张*华,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号的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测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七日内向我局或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但当事人所售的该批号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标签标识配方成分中未标注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而实际检测出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当事人将所购进的12盒上述批号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除退回厂家的6盒外,其他6盒均已销售,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算)6×108=648元,违法所得(按销售价计算)6×108=648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无主观故意,且没有因此而产生化妆品安全后果和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18年3月1日我局收到《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化妆品抽验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抽检工作任务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抽检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对其抽样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抽样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7月12日我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查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批号AF021901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7月12日我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及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无上述被抽检不符合国家规定批号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签收检验报告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及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证据(八):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被抽检不符合国家规定批号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身份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出货单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一):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二):2018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批号为AF021901的艾霏·莱婷秀缘防晒乳SPF30,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及第二款“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应以“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局于2018年8月13日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听告字[2018]65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10天;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陆佰肆拾捌元整(648.00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1296.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