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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05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8 14:31: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股、室、所、队、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盐经营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防范食盐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 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

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食盐监管改革以来,个别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使用、私自生产销售假冒包装食盐的案件时有发生,食盐安全形势不容忽视。各所要充分认识做好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摆在重要位置,要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 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自治区市管厅相关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食盐监督管理检查力度,规范食盐经营行为,承担起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市场

各所要切实加强食盐市场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严查食盐质量问题、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食盐价格变相涨价和恶意降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食盐市场秩序。

一要严格落实《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持续加强“索证索票” “台账登记”管理,规范食盐市场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商场超市、 集贸市场、农村偏远地区、养老机构、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食堂的食盐监管,杜绝非食用盐进入集体餐厅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要加大食盐抽检力度。以食用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区外 食用盐生产企业已在我区备案的批发企业)、全县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及小销售店为重点对象,以精制盐、日晒盐、加碘盐、非加碘盐(包括海盐、湖盐及井矿盐)为重点品种,合理制定食盐专项抽检计划,全覆盖抽检,严格落实盐碘浓度标准。在全县境内销售的食盐碘含量应严格执行我区盐碘浓度规定21-39mg/kg)。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碘盐等违法行为, 共同维护食盐质量安全。

三要持续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推进打击食盐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工业用盐、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土盐、硝盐、防腐剂、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防止不合格食盐产品流入市场, 确保食盐来源合法、产品合格,储存符合要求,满足可追溯。全面提升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充分调动发挥辅助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对食盐案件线索的排查力度,按照“四个最严”要求, 严厉查办食盐案件,净化食盐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用盐安全。

四要加强舆情协调处理。高度重视舆情应对,重点关注和掌握食盐质量安全、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等网络舆情动态,建立舆情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协调处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合格的食盐。

三、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所要加强对食盐安全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广泛宣传涉及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健康中国行动( 2019-2030)》有关控盐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科学用 盐宣传,为民众普及食盐安全及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食盐产品。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科学补碘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要充分利用和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共治,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理念,鼓励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结合食盐整治工作,不断总结食盐监管工作经验,构建食盐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保证广大群众食盐消费安全。

各所请于今年6 15日前、1115日前分别将食盐监管情况报县局食品股。王有刚OA邮箱。


海原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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