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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安全管理告知书

索引号 640522019/2020-0003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28 14: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按照区、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要求,为保障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等)等商品渠道合法、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确保质量安全。坚决落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经营药械渠道安全合法,做好购销记录备査。

二、保证价格稳定。做好相关药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工作,满足防控疫情用药用械需求。保证口罩、消毒液等商品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销售,坚决禁止高价出售,不得从事囤积居奇、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协助疫情防控。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对进入药店人员测试体温并实名登记。遇到感冒发热症状患者,引导患者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主动询问顾客及其亲戚朋友有无武汉居住史、旅行史或接触史,如有情况立即向我局报告,以便科学妥善处置。

四、加强防护意识。注重安全防护,从业人员营业时间佩戴口、穿工作限、洗手,注意店面卫生,勤打扫,勤通风。

五、依法从严惩处。如有散布谣言、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监管及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从重给子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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