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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18-7485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6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各岗、所、队、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深入践行“最多跑一次”,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即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审核合一”登记事项的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核;

(二)冠宁夏、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审核;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五)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的迁移登记、增、补、换发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

(六)股权冻结、质押;动产抵押登记、注销。

二、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并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

三、“审核合一”登记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审核员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四、对“审核合一”的登记件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

每月对当月登记人员的登记件,由后台登记人员进行抽查,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不定期对登记材料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要求登记人员进行补正或纠正。抽查的登记件要登记造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通报,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

五、过错追究制度

登记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8810日起实施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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