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3/2021-00011 | 文号 | 海财发〔2021〕67号 | 生成日期 | 2021-03-18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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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自治区农业农村相关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669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相关资金5649.41万元,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其中 2432万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严格按照直达资金规定执行。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1991万元列入“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预算科目;将10万元列入“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预算科目;将448.81万元列入“2130126-农村社会事业”预算科目;将17万元列入“2130110-执法监管”预算科目;将159.6万元列入“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预算科目;将50万元列入“2130108-病虫害控制”预算科目;将541万元列入“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预算科目;将2432万元列入“2130153-农田建设”预算科目。
附件:《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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