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3/2020-00139 | 文号 | 海财发〔2020〕467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24 1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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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四批)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0]546号)和县扶贫办《关于申请拨付2020年“扶贫保”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的报告》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海财发〔2020〕446号下达给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38万元调减13.19824万元,调减资金用于县扶贫办2020年实施的“扶贫保”农业保险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和《海原县202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20〕20号)文件等有关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二、请按照《关于印发海原县2015年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试点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公开力度,先要在所在的乡、村、项目区向广大农民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然后在海原县政府网涉农资金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凡涉及到农户补贴类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兑付到农户手中,同时将兑付花名册和银行流水归档保存,以备今后追踪问效和检查验收。
四、对凡符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应实行统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工程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要求,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此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请将该项资金列入“213080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科目。
附件:《农业保险费补贴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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