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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索引号 640522018/2018-89719 文号 海民发〔2018〕176号 生成日期 2018-09-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做好我县民政社保兜底脱贫工作,根据中卫市民政系统《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卫民发[2018]25号)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着力整顿我县扶贫领域作风问题,全面推进脱贫攻坚保障兜底政策落实,确保2018年扶贫领域作风问题明显改进,构建长效机制。现就开展我县民政系统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社会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我县成立了海原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我县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审议加强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我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政策落实

    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政策的落实,制定了《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试行办法》和《海原县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细则》。

三、加大基层低保规范管理力度

(一)严格低保对象年检制度。实行了我县低保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最严格的低保对象年检,要求所有的低保对象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年检登记并拍照存档,凡逾期不年检的一律取消低保资格。2017年11至2018年3月年检共取消城乡低保对象3170人,其中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的118人;领取城镇养老保险金的237人;死亡人员126人,未年检人员2690人。

(二)严格低保信息核对制度。2017年以国家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对我县低保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为契机,认真整改审计反馈结果,全面进行低保核查清理。通过对在保对象拉网式排查和借助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系统核对平台对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核对,本次共核查取消城乡低保对象2645人,其中拥有车辆人员665人,死亡人员395人,三河镇失地农民“政策保”1000人。追回低保人员违规领取低保资金94.75万元并上交国库。

(三)严格低保对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海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法定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申请和享受低保的人员除重残重病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享受低保。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低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0号)要求,从4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县在册低保对象中25-6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进行核查清理。由本人必须如实提供二级以残疾人证、人社部门规定的28种重特大疾病住院病历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困难单亲家庭夫妻一方死亡证明、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困难户少生快富证或纯女户证件及55周岁以上困难退伍军人退役证等。凡在核查期间提供不了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的一律取消低保资格。

(四)严格低保家庭备案制度。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低保核查的补充通知》(海政办发〔2018〕28号)要求,从4月1日至4月30日对全县财政供养的干部职工及区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低保的全部实行备案,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其享受低保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和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截至目前已完成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低保备案的单位有民政局、公安局、教体局、农牧局、住建局、扶贫办、文广局、司法局、水务局、卫计局、宣传部、党校、文联、供电局。本次核查工作结束后,今后若发现仍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低保的,县纪委监察委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完成扶贫兜底低保提标工作。2017年,按照区市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更好推动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更好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以上兜底对象全部列为低保一类救助人员,每人每月低保补助标准265元。从2018年1月起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低保提标要求,兜底对象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六)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进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低保制度的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纪委关于全区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宁民办〔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海原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8年6月5日召开了海原县2018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工作推进会,对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各乡镇已完成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排查摸底工作,并建立了五台账(享受低保人员、提交申请未审批通过人员、2018年以来取消低保待遇人员、扶贫建档享受低保人员、党员享受低保人员),已上报县民政局备案。通过本次核查,取消农村低保对象4467户4695人;现在册享受农村低保对象34670户40709人;扶贫建档立卡户享受农村低保对象18947户21498人;党员享受农村低保对象1168户1171人;2017年以来提交申请未审批通过人员482户504人。目前各乡镇、村对建立的五台账人员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县民政局将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加强基层救助资金管理

一是救助资金严格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均由乡镇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并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挤占、截留、虚列、转移、挪用、拖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的,对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二是救灾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宁民发〔20174)和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民发〔2012〕177)规定,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公示内容应实现救灾资金总额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每户接受救灾款物数量公开等的救助程序组织发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发放。

   

 

 

 海原县民政局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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