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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原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791 文号 海政办发〔2017〕36号 生成日期 2017-02-24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3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海原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民政部27日全国视频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原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丁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天科  县民政局局长

  员:邹业忠  县发改局局长

李文才  县教体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顾世龙  县人社局局长

杨正军  县住建局局长

卢俊福  县卫计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马晓琰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民政局,马天科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部署要求,定期研究我县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审议加强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县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统筹协调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大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和部署落实到基层。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研究提出加强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决策;督察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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