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1-00095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1〕130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06 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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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按照《国网海原县供电公司关于申请出台海原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促进加快“新基建”进度和电动汽车的推广运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其他市、县(区)和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现行收费标准,我局拟订了海原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确定的充换电服务费试行标准适用于海原县(海兴开发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
二、充电服务费及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我县境内充换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计算收取)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暂定为0.45元/千瓦时,下浮幅度不限。
(二)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354号)文件执行。
(三)如遇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新的政策变化,将对本指导价格进行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换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载明车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服务费明细的收费票据。
(三)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超标准或擅自加收充电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