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0-00446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0〕507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07 14: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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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5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50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满足“愿检尽检”的群体需要,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784号)文件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原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