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2/2020-00360 | 文号 | 海发改发〔2020〕383号 | 生成日期 | 2020-08-24 11:40:0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海原县中医医院:
你院《关于核定海原县中医医院新院停车收费标准的申请》(海中医发〔2020〕96号)文件已收悉,根据《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发改发〔2018〕82号),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院内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五座(含五座)以下小型车辆6小时内每车收费2元,超过6小时24小时内每车收费5元;5座以上中、大型车辆6小时内每车收费3元,超过6小时24小时内每车收费10元。
二、车辆免费停放范围: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免收停车费。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邮政车、环卫保洁车及殡仪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收费标准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将停车场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政策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收费用途。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院内车辆管理、停车场的维修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五、院内非机动车辆收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开放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4〕112号)文件精神,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已放开,你院可根据相关成本及费用情况自主定价。
六、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和范围。本收费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医院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