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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七部门联合制定高职扩招实施办法

索引号 640522016/2019-00027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6 16:16: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教体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教体局

本报讯 (记者 周一青)7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总工会日前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考生报名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和10月。各高校也可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灵活安排考生报名时间。10月份以前录取的新生,可在本年度秋季入学;10月份以后录取的新生,可在下一年度春季入学。

《办法》规定,扩招对象为应、往届普通高中、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毕业生以及具有宁夏户籍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等群体。同时,加大残疾学员培养力度,通过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适合的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院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发挥本校相关骨干专业优势资源,遴选设置有良好就业前景的招生专业,优先考虑护理、家政、养老、全域旅游、健康服务、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在当地就业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同一地区同一专业的招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所高职院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或职业适应性面试”考试方式,依据成绩录取。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高素质)农民免予参加文化基础测试,参加由高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依据面试成绩录取。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和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由高校免试录取。对于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鼓励高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办法》要求,要坚持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灵活多元的教育教学模式。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结合扩招人员实际,建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行、可选择并可相互转换的灵活学制。实行弹性学制和弹性学期制,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鼓励高校开展学分制改革试点。实行单独编班(选课)、单独教学、单独考核。考核(考试、考察等)内容应侧重扩招学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综合技能的操作。积极开展“1+X”证书试点,鼓励扩招学员取得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依托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学习成果认证宁夏分中心,建立高职扩招人群个人学习账号和学习成果积累资源库。探索通过水平测试等方式进行学历教育学分认定,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职扩招人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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