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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通告

索引号 640522001/2019-0009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7 15:04: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为确保全县公路设施及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海原县实际,就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县内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乡村硬化道路通行。其中,国、省、县道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6吨、五轴货车43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乡村硬化道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18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所有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行驶。

    三、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消除违法状态,并由交通运输、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3分的记分处理;对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经营者自行拆解并进行处罚。非法改装车辆要主动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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