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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说明

索引号 640522001/2017-0112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10-2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7年制定的。30年来,宁夏行政区划已经进行了调整,如银川市原老城区已调整为兴庆区,原郊区已调整为金凤区,原新市区已调整为西夏区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老城区、新市区、郊区等表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修订,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免纳房产税,没有就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台新的政策。

  三、本次修订,保留了国家和自治区原有免税政策,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表述,没有出台任何新的政策。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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