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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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522001/2017-01120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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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7-10-20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7年制定的。30年来,宁夏行政区划已经进行了调整,如银川市原老城区已调整为兴庆区,原郊区已调整为金凤区,原新市区已调整为西夏区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老城区、新市区、郊区等表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修订,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免纳房产税,没有就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台新的政策。
三、本次修订,保留了国家和自治区原有免税政策,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表述,没有出台任何新的政策。
2017年10月20日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