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入户调查阶段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工作已经结束,即将进入入户调查阶段。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宁环〔2018〕30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一、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象和目的,争取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污普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入户调查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加大新闻宣传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普工作进展情况。适度印刷宣传品、宣传资料等。
三、要于2018年7月20日前,在城市主要街道、主要城镇、工业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农村集镇、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完成刷写墙体宣传标语和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画等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四、要树立“每一名普查员都是宣传员”的理念,普查员在入户调查时,应携带宣传手册、传单、折页等宣传资料,并佩戴宣传帽、宣传包,及时认真解惑答疑,提高公众对污染源普查的理解和认知度。
五、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将污染源普查宣传纳入各地环境保护宣传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多角度、多册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策划一批接地气、效果好、群众乐见的宣传活动。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