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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宣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9/2018-40429 文号 海污普办发〔2018〕10号 生成日期 2018-07-1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关于切实做好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入户调查阶段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工作已经结束,即将进入入户调查阶段。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宁环〔201830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工作,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一、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象和目的,争取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污普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入户调查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加大新闻宣传和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普工作进展情况。适度印刷宣传品、宣传资料等。

三、要于2018720日前,在城市主要街道、主要城镇、工业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农村集镇、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完成刷写墙体宣传标语和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画等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四、要树立“每一名普查员都是宣传员”的理念,普查员在入户调查时,应携带宣传手册、传单、折页等宣传资料,并佩戴宣传帽、宣传包,及时认真解惑答疑,提高公众对污染源普查的理解和认知度。

五、要结合实际、统安排,将污染源普查宣传纳入各地环境保护宣传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多角度、多册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策划一批接地气、效果好、群众乐见的宣传活动。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7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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