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扎实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8〕30号),海原县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污染源普查的良好氛围,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增强关心、支持和参与普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宣传重点
海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要结合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多措并举、创新方式、积极宣传普查工作,争取公众的理解和配合,为普查工作营造群众参与、社会关心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在全面普查阶段,通过宣传引导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严格按普查方案规定采集、审核、处理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及时报道各地普查进展情况,宣传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人物,增进社会各界对普查工作和普查工作者的认识、理解、支持。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在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围绕污染源普查成果发布和经验总结展开宣传,利用普查成果发布时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不同方式,深入解读普查取得的各项成果,宣传普查成果在经济社会发
展各个方面的基础作用和应用情况,增进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了解,推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在全社会的广泛传播和运用。
三、宣传主要内容
教育和引导普查对象,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有效。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揭露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行为。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普查工作经验。
四、主要宣传活动
(一)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全市全面普查阶段各类会议、重大活动、重大行动的报道。
(二)在新闻媒体发布《致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信》,使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支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三)在各主要街道和重点污染企业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在小区、汽车站的宣传栏和宣传橱窗中张贴宣传画、通告等。
(四)在广场及人流量密集的地方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派发印有宣传标语广告的小物件。
(五)在车流量、人流量巨大的路段张贴户外广告,粉刷墙体广告等。
(六)继续开通县直机关固定电话和市直有关部门干部移动电话污染源普查彩铃业务。
(七)通过海原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发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进度和工作动态。
(八)做好先进典型报道,曝光普查中突出问题。各地应积极组织媒体挖掘和宣传普查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可推广可学习的基层典型;组织媒体跟随工作组实地采访报道;开展普查新闻作品评选、先进组织与个人表彰等活动,对工作组织不力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数据,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九)强化组织培训工作,壮大普查宣传力量。抓好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的培训,阐释各级普查机构的作用、普查人员的责任,以及普查对象应履行的各项义务等;围绕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话题,通过线上线下传播途径,开展针对公众的科普宣讲培训;对记者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引导媒体准确客观报道普查话题。
五、具体要求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全面普查阶段各环节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落实好全面普查阶段宣传教育的重大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二)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加强对宣传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联合普查机构制定具体宣传计划。适时组织召开广播电视、报社、政府网站、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单位协调会议,再安排,再部署,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污染源普查宣传热潮,形成强大的普查舆论攻势,营造更加良好的普查氛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子以表彰。
(三)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发挥好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宣传相关工作,明确专兼职人员,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落实。
(四)各新闻媒体单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及动态报道工作,及时报道普查先进典型经验,曝光污染源普查中违法行为和违规现象。
(五)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将国家有关普查政策规定、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普查对象。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