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环境整治情况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保护 > 环境整治情况

关于做好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9/2018-35259 文号 海污普办发〔2018〕8号 生成日期 2018-05-15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国环局

关于做好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核查工作,保障普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污普办《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一)、健全普查责任体系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普查对象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普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整性负主体责任。普查员对普查对象数据来源以及普查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负初步审核责任;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提交的普查表及入户调查信息负审核责任。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普查数据审核、汇总负主体责任;对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以及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其提供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质量管理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监督责任,并对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普查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对其承担的普查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普查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明确一名质量负责人,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相关环节的工作及其质量要求和质量管理措施,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阶段工作质量指标的数据,及时向同级普查机构反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证普查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各省级普查机构于2018531曰前将本省及所辖各地市普查机构质量负责人报送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检查、抽查、核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普查各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在清查和入户调查阶段,应至少选择一个区域,派人深入基层,检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三)、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制度

数据产生、记录、汇总、核查等各主要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工作记录。清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对未列入上一级普查机构下发的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册(库)的单位,以及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册(库)中未列入普查单位基本名录的单位,由负责清查的工作人员填写说明,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字。

普查表填报过程中,普查对象负责人要对填报的普查表信息进行签字确认;普查员要对经普查对象负责人确认的普查表进行现场审核并签字;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员提交的普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普查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整改并保留记录,相关人员需再次签字确认。要做好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记录。数据汇总与审核,以及质量核查都要保留相关的工作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四)、依法开展质量核查评估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质量核查工作。各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各地市普查进行质量核查,各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进行质量核查,核查未达评估标准或评估结果为的,要按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和专项督察。质量核查主要内容、区城选取与抽样数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另行规定。

(五)、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普查资料,不得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普查资料,拒报、迟报普查资料,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原始资料的,普查工作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以及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他人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以及对拒绝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普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全面做好普查质量核查工作

(一)、质量核查内容

清查质量核查的内容为前期准备、污染源普查清查、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调度与督办机制、清查工作进度,核实清查工作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重点核算清查完成率、漏查率、重复率和错误率。检查宣传与培训、普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时间安排

623日,组织海原县清查质量核查培训。

624日,进行质量核查。

(三)、我县集中自查整改。由我县组织开展本级质量核查,每个县区抽取30%的乡镇作为核查区域,进行全面清查质量核查。填报《宁夏区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质量核查要点表》(见附件2)《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质量核查实施方案》,形成清查质量核查报告。

(四)、我县核查组人员组成

我县现场核查共安排1个组。核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入河排污口。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清查质量核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 统筹安排做好本级自查整改和自治区核查配合工作。请各地确定 参加自治区核查人员名单后,于62216: 00前将《宁夏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质量核查抽调人员报名表》(附件1)报 自治区污普办。

(二)各地要扎实开展集中自查整改,如实填报核查要点表,形成清查质量核查报告,于630曰前报自治区污普办。

(三) 自治区普查办将对全区清查质量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严重的地区进行督办、约谈或开展专项督察。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