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18-93450 | 文号 | 海污普办发〔2018〕14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18 1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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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国环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入户调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印发了《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切实做好普查入户调查工作。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邓怀林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海原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30号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入户调查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入户调查对象
按照清查阶段建立的清查名录库,对纳入普查的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详细采集各类指标信息。根据清查结果,全县纳入普查工业源148家;农业源83家;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18家;生活源锅炉26台;入河排污口1个。
二、入户调查时间
按照自治区污普办统一安排,集中入户调查时间节点为8月-11月底。
进度安排:于8月底前完成县本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待国家普查办表格下发后组织开展纸板普查表入户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底,全面开展手持终端入户调查工作;11月开展数据汇总和质量核查工作,月底前完成汇总和核查,上报自治区。
8月起,组织对全县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入户调查工作。
三、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分配
按照普查区配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区配备至少1名普查指导员,根据普查区工作量、工作难度、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的配备等具体情况,合理配备相应数量普查员。由于我县地域面积较小,全县普查小区划分至乡镇(街道),不再拆分至行政村(居委会),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1台手持终端,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比例为1:10。
根据各类源的具体数量,明确数据小组数量。农业源由我县农牧局按照各普查小区农业源进行分组,报县区普查办备案后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后续工作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区普查办予以协调配合;工业源原则上按照每30个源分配一个数据采集小组,每个普查小区最多不超过3个数据采集小组,工业源较少的小区可以于相邻小区进行合并,使用1个数据采集小组。生活源及移动源待国家发布具体调查规定后另行通知。
四、组织工作原则
入户调查工作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成员单位配合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我县污普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入户调查工作的实施。
我县普查机构职责:制定本辖区入户调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和本级培训工作,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全面开展入户调查阶段宣传工作。
入户调查阶段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农业源。组织做好全县农业源培训,派遣普查指导员参与自治区培训,并作为师资力量开展对我县农业源培训;指导我县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并组织做好监测工作。调查完成后,组织做好全县农业源数据的审核和核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二)工业源。组织做好全县工业源培训,派遣普查指导员参与自治区培训,并作为师资力量开展对我县工业源培训;指导我县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工作。调查完成后,组织做好全县工业源数据的审核和核查工作。
其中重点源由企业先行填报纸质版表格,加盖公章上报县普查办,由县区普查办组织入户现场核定并在手持终端录入;一般源由县区普查办直接入户核定并在手持终端录入。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县工信局、县发改局
(三)生活源。组织做好全县生活源培训,派遣普查指导员参与自治区培训,并作为师资力量开展对我县生活源培训;指导我县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工作。调查完成后,组织做好全县生活源数据的审核和核查工作。
其中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情况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落实单位:县环保局、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落实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组织做好全县集中式污染源处理设施培训,派遣普查指导员参与自治区培训,并作为师资力量开展对我县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培训;指导我县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工作。调查完成后,组织做好全县集中式污染源处理设施数据的审核和核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五)移动源。组织做好全县移动源培训,派遣普查指导员参与自治区培训,并作为师资力量开展对我县移动源培训;指导我县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工作。调查完成后,组织做好全县移动源数据的审核和核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非道路移动源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普查办
监测工作。所有源具体监测数据由牵头单位负责提供历史数据,如与国家要求不符,由第三方补充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由自治区直接负责。
由于国家和自治区还未印发相关参数和技术标准,具体入户调查事宜待发布后,另行通知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我县人民政府要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把握好普查时间节点,统筹协调。县普查办要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全面推进辖区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严格落实好普查入户调查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方位、无死角。
(二)强化宣传。县普查办要结合我县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实际,紧盯“调查对象”这一重点环节,多管齐下,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宣传活动,营造浓郁的入户调查工作氛围,争取调查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为入户调查工作奠定基础。
(三)严格审核。县普查办加强对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教育培训,强化队伍业务素质,把好数据采集的源头关口,同时严格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入户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管理的要求,严格数据审核关口,确保入户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督办落实。入户调查工作是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县普查办将严格按照进度安排,针对各环节进行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