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等要求,推进和规范海原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环境保护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策解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海原县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环境保护领域涉及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可公开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决策公开
1.草案、会议:县级环境质量监管、污染防治等政策性文件形成前意见征集稿,环境质量监管、污染防治政策性文件形成前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2.政策文件: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监管、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二)执行公开
1.执行措施:蓝天碧水净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冬季大气污染等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通知等。
2.监督检查:环境监察工作执法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环境信访投诉工作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各类环境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监督检查、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检查),日常环境监察、环境信访投诉检查等,“12369”环保投诉热线。
3.取得成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等),各类环境检查、信访投诉等处理率,群众满意度通报。
(三)管理公开
1.管理依据:环境管理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及细则。
2.监管情况:环境监察“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①事前公开: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环境保护责任方案。
②事中公开:行政处罚告知书。
③事后公开: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公开
1.行政审批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夜间施工审批服务、排污许可审批服务。
2.互动交流:县长信箱、书记信箱、12345热线电话、“海原政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结果,“海原政务”微博留言答复结果。
3.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结果、座谈会、意见征集会、重大决策会议纪要。
4.服务互动:电视问政结果信息、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在线访谈实录。
5.服务信息: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培训,“6.5”环境保护宣传日活动。
(五)结果公开
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1.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2.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3.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5.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部门或个人直接呈报领导个人的非规范性工作信息。
6.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7.政治、外事活动等其他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六条 以政务公开办公室与国环局为公开主体。
第四章 公开要求
第七条 标题格式要求: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八条 正文格式要求: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不遗一字地公开,不得以附件方式公开,确需对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进行删减除外。另结尾需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第九条 网上公开元素要求:涵盖发布机构、标题名称、文号、组配和主题分类、发布日期、有效期、效力状态(有效、失效或废止)。
第十条 涉密与隐私保护要求: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要做技术处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公开机关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报县政务公开办及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单位协调会商。
第六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海原县人民政府网站。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4.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1.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3.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4.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县政务公开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