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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18-3873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7-06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岗、所、队、协会: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落实,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1891)要求,现将加强流通领域煤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坚决迅速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压紧靠实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引导和监督检查。对辖区煤炭经营户主体资格进行清查,对各类煤炭经营业户进行登记造册,完善经营户监管档案,确保经营主体合法有效。加大对煤炭经营户进货渠道监管。引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对煤炭销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供应用户的煤炭符合《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要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加强企业自律,提高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 

  三、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按照县政府要求,规范煤炭经营网点设置。加强信息沟通,依法为煤炭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行为依法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四、积极强化部门协作。积极配合国环、发改、商经、住建、公安等部门组织对煤炭销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辖区所有污染企业,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关停整改,对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对非法占地、污染严重、无特殊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排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确保监管环节不断档、监管不缺位、执法无盲区。 

  五、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双告知”、企业年报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并依法查处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煤炭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附件12018年全县居民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汇总表 

   附件2:散煤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 

   附件3:煤碳使用单位情况调查表 

   说明:附件1、附件2、附件3每月20日前报送。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28       

 

附件: 2018年全县居民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汇总表.doc
附件: 海原县散煤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 海原县散煤使用单位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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