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19-00029 | 文号 | 海财发〔2019〕306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30 1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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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宁夏富利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詹美珍
授权代表人:傅超鹏
联系电话:18795388181
被投诉人1: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商贸城4-16号
法定代表人:寇海宝
联系人:张海艳
联系电话:0951-6138322
被投诉人2: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城黎明路
法定代表人:田风奇
联系人:马卫昆
联系电话:15009551678
相关供应商:宁夏杰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吉盐小区1号楼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寇文兵
联系电话:18695170024
二、投诉事项及处理
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海原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于2019年4月4日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海原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4月24日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提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相关供应商宁夏杰文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4月25日被投诉人1发布中标公示。
潜在供应商宁夏富利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于2019年4月26日向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对该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5月5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海原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地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决定受理进行查处,并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
财政局于5月17日向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所投诉事项进行复审的函》。5月24日经复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有关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的评分存在明显的差别和不合理的歧视待遇,给我公司打低分,给中标公司打高分。2.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3.中标单位未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并且此项为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打分项。4.代理公司没有认真合理的对我公司作出回复,专业能力太差。
经我局邀请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对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及评审资料等证据材料审查和分析,现审理查明:投诉1,该项目于2019年4月24日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由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的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办公桌椅产品检验报告与该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不相符,认定该检验报告无效,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待遇。投诉2,此投诉项缺乏证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投诉3,该项目招标文件定稿后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期限为20天,在发布有效期内,所有潜在投标人均未提出异议,故认为此条款得到认可。投诉4,所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持原评标结果。
2.要求被投诉人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文书水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