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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640522003/2019-00028 文号 海财发〔2019〕235号 生成日期 2019-04-28 10: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采购人:海原县农业农村局(原农牧局)

住所地:海原县黎明路

法定代表人:田风奇,职务:局长

中标人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3号橡树星座1幢2单元4层20401室

法定代表人:卜明江, 职务:执行董事

海原县农业农村局于2018829委托宁夏金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海原县草原火情监控站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XJCXZC-2018-031的招标活动,西安神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神明公司)参加投标并中标。2018年下半年,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农牧厅纪检监察组在对“宁夏环六盘山及中部干旱带草原火情监控建设项目”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并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关于对海原县草原火情监控建设项目作废标处理的检查建议书》(驻农业农村纪检函〔2018〕3号)。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11月29日书面函告我局,海原县农牧局也于2018年12月3日函告我局对此次行为予以查处。我局接收案件后,书面告知西安神明公司,要求该公司对此次事件向我局作书面陈述,以便及时查清事实。西安神明公司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交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页。《建议书》还指出招标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经核实,1、西安神明公司2018829日参加了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标后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是在投标过程中,西安神明公司通过另一家已经报名的陕西冠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出投标保证金4万元,后陕西冠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投标。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第7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近3年来投标人具有森林或草原防火视频监控、草原火情预警检测、应急通信项目工程业绩150万元以上的,每有一项得2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涉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本局认为:陕西冠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只进行了报名而没有实际参与投标,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没有形成有效竞争,但是,西安神明公司在保证金缴纳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也扰乱了交易市场秩序,但其性质不严重,不予处罚。

据上我局决定对此次招标作出如下处理:

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卫市财政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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