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19-00027 | 文号 | 海财发〔2019〕228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23 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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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授权代表人:梁章龙
联系电话:18670099718
被投诉人1: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亲水大街与大连路交叉路口烟草公司19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建
被投诉人2: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原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法定代表人:罗成礼
相关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法定代表人:肖宇宙
联系电话:18062488886
二、案件来源及查处
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原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于2018年12月10日首次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2018年环保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因废标,2019年1月10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一标段)。
2019年1月31日开标时,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提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相关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人。1月31日被投诉人1发布中标公示。
潜在供应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中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该公司给予答复。对代理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3月11日向海原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海原县财政局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举证说明。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予以说明并举证。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基于质疑答复,预中标单位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整车检验报告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二:预中标单位所投车型的接近角/离去角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带★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应为无效标书。
投诉请求为:1、依据国家工信部的公告参数,核查预中标单位的整车检测报告数据是否与公告参数一致,是否涉嫌造假。2、依据国家工信部的公告参数,核实预中标单位的接近角/离去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标书无效。3、如整车检测报告涉嫌造假,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经我局对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及评审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于4月15日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邀请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邀请法律顾问参与了复审,对投诉人提出的有关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给出了专家建议。
现审理查明: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投无泄漏垃圾压缩车,规格型号为SCS5180ZYSDFH。经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获国家工信部批准的该车型的公告:接近角/离去角(°)是20/15,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接近角/离去角(°)是20/20”;另外外形尺寸和侧防护装置材料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参数不符。
本局认为:预中标车型的接近角/离去角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带★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应为无效标书。投诉人所投的请求2成立,应予支持。投诉请求1和3缺乏证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我局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根据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决定: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