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19-00026 | 文号 | 海财发〔2019〕227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23 1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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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工业
法定代表人:张立宝
联系电话:15254360888
被投诉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IBI育成中心现代生态农业智慧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毛荣
联系人:陈婷玉
联系电话:0951-5610077-824
相关供应商1:宁夏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和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有为
相关供应商2: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
二、案件事实及处理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海原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于2018年9月17日首次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海原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改薄设备采购项目(二)(7-11标段)》招标公告,期间共发布变更公告8次。
2019年3月4日开标时,十标段共有9家、十一标段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并提交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相关供应商宁夏迈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十标段中标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为十一标段中标人。3月5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公示,
潜在供应商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十、十一标段)于2019年3月5日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对政府采购代理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3月26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海原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地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决定受理进行查处,并向被投诉人已经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
财政局于4月10日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所投诉事项进行复审的函》。4月13日经复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1、在招标文件中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其经营范围须包含相关业务,以上两家中标公司均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2、被投诉人多次上传变更公告,对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并未做出任何修改,以及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投诉人认为国法大于自治区下发的文件。
经我局对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及评审资料等证据材料审查和分析,现审理查明:投诉1,该项目在2018年9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并设置了相关的资格条件。自治区财政厅于2018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40号)文件,明确要求货物类采购“禁止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被投诉人没有对经营范围发布补充说明公告。该项目于2019年3月4日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由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认真的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标单位投标资格是合法有效的。投诉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2所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1.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持原评标结果。
2.要求被投诉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者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