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3/2018-93036 | 文号 | 海财罚发〔2018〕4号 | 生成日期 | 2018-12-27 09: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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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财政局 |
当事人:宁夏荣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工业园经三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杜常荣
宁夏荣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参加了由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海原县农牧局2018年有机肥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招标编号:HZWYZB-ZC-2018014)的投标活动,经评委会现场评定,宁夏荣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6月13日,海原县农牧局、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申请书,原因是公司具体的负责人意外身故,接替人员暂时还不能上任,无法及时提供货源,使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通报;
2.取消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3.禁止参加海原县行政区域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4.处3000元罚款。
限宁夏荣和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海原县财政局”,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帐号:29-41300104000653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卫市财政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