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兴庆区胜利南街1037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参加了由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海原县农牧局2016年退耕还草工程建设项目种子采购”(招标编号:HZWYZB-ZC-2018006)的投标活动,经评委会现场评定,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4月10日,海原县农牧局、宁夏恒正伟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该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申请书,原因是近期紫花苜蓿种子市场价格浮动较大,中标金额无法完成本项目的供货,使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通报;
2.取消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3.禁止参加海原县行政区域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4.处3600元罚款。
限宁夏上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海原县财政局”,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帐号:29-41300104000653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卫市财政局或海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