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公共资源交易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交易

关于对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索引号 640522003/2018-44435 文号 海财罚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关于对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的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水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祥

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329日参加了由宁夏新启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海原县农牧局2018年马铃薯种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QC(ZWZC)-2018-005(三标段)的投标活动,经评委会现场评定,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因质疑,经采购方和招标代理机构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业绩并不存在,涉嫌造假,即2017年4月18日由宁夏佳润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见证的中标事实不属实,上述事实我局已查实。经我局进一步调查,2017年4月20日由宁夏佳润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见证的中标的业绩也不存在,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成交。以上有:原州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原原种及一级种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方式招标公告、原州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原原种及一级种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方式预中标公示、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原州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原原种及一级种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州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以及该项目的原州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固原市彭阳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马铃薯一级种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固原市彭阳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以及该项目的彭阳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查处。我单位于4月12日通知该公司法人到场告知,但拒不签字,4月13日将中标无效通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该公司,4月25日,财政局、农牧局、公证处协同法律顾问去固原市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告知有权陈述、申辩,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和进行听证,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事项进行了申辩并提出听证。5月14日,财政局组织了有15家单位22人参加的听证会,鉴于其对以前调查处理的态度表示歉意,因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责任,请求从轻处罚。因此,经研究,对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前述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适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取消本项目的中标资格;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参加海原县行政区域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4.处25000元罚款。

限宁夏瑞春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海原县财政局”,开户行:海原县农行营业部,帐号:29-41300104000653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