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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村公路 “路长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1-00127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1〕9号 生成日期 2021-07-01 11: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9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升农村公路保障能力和管养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发展和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管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路长制”,是指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路长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道路隐患整治、完善交通设施、路域环境整治等全方位综合治理的制度。

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切实压实管理养护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我县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为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指全县范围内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按照“县乡道县养、村道乡村养”管理原则,农村公路坚持“一路一长、分段养护、条块结合、网格管理”原则,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体系。

第五条  总路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路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县级路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县级副路长由交通运输局分管养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乡级路长由各乡(镇)乡(镇)长或种羊场主任担任。

村级路长由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担任。


第三章  路长职责

第六条  总路长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工作,不断健全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完善资金保障制度。

副总路长负责落实总路长工作安排,对全县农村公路“路长制”进行指导、监督,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县、乡、村级的监督考核。

县级路长负责落实总路长、副总路长的工作安排,统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

县级副路长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养护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乡级路长负责落实县级路长办公室工作部署,建立本乡镇(种羊场)“路长制”管理体系,安排乡镇(种羊场)年度村级路长工作任务,统筹做好辖区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级路长负责行政村管养道路的日常养护、路域环境治理、汛期水毁抢修、冬季防滑保畅、隐患排查、公路病害处治及灾害信息上报工作。

各级路长按照养护工作需求,科学计划修复和应急等养护工程,由总路长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章  路长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县、乡两级原则上应设立路长办公室,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主要承担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和副总路长的工作部署;加强农村公路数据库建设,为农村公路管养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提供依据;根据区、市下达的养护任务和指标,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负责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分解下达养护技术指标;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督查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养护经费。

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各乡镇(种羊场),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乡(镇)长或(种羊场主任)兼任,负责落实总路长、副总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部署,建立乡村两级路长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做到养护管理责任到路段、到人头,实行网格化管理。督导考核村级路长的日常履职情况,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兑现村级养护经费。


第五章  养护管理范围与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县、乡道路由县管养,村级道路由乡、村管养。

第九条  养护管理应执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201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5210-2018)》、《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干净整洁;路基完好稳定,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边坡无冲沟、无塌陷、无塌方、坚实稳定;桥涵安全、完好畅通,边沟、排水沟、急流槽等排水畅通无淤积、设施完好;警示桩、防撞墩、标志牌、里程碑等交通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遮挡、无倾斜、无损坏;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路树要及时刷白、修剪,无遮挡标志标牌、储备防滑材料等质量要求。

路面养护: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垃圾、堆积物、溢洒物、泥土等,冬季铺洒在路面上的防滑砂要及时清扫堆放整齐,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对路面裂缝和破损要组织灌缝和维修,保持路面完好。

路基养护:对路肩边坡要经常整修,及时处治路肩和边坡冲沟、塌陷,清除塌方,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各部尺寸符合原设计标准。

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的养护工作,经常清理疏通涵洞。清洁桥面,疏通泄水孔,清理伸缩缝杂物,清理桥下堆积物及垃圾等。对破损的构造物要及时维修,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延长桥涵使用年限。

沿线设施:及时处治维修缺失和损坏的公路设施。对倾斜、翻转的安全设施及时扶正、栽实,对警示桩、防撞墩、防撞墙和标牌、警示柱、里程牌、桥栏杆要组织刷新。

路容路貌:加强路域环境亮化美化,经常修剪路树,清除死株枯枝,每年进行涂红刷白。对路肩蒿草修剪整齐。坚决制止在农村公路上堆放杂物、晒粪和打场晒粮等现象。及时彻底清理路障、垃圾堆积物、占路摊点,拆除路域控制区非公路标牌。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畅、安、舒、美、洁的“美丽农村路”建设。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加大公路日常巡查。加强各类路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路产管理档案。加强宣传力度,制定乡规民约,增强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强化公路环境治理。

第十二条  加强区域性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夏季防汛抢险和冬季防滑保畅工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汛期坚持雨前、雨中、雨后巡查,冬季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和结冰,撒铺防滑砂、融雪剂,有效保障公路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中断时,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2021年起,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比例为最低标准的20%,地级市投入比例不低于最低标准的20%,县级投入比例不低于最低标准的60%,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占比至少在60%以上,按时足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确保人员工资全额拨付并随工资的调整及时核拨增资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落实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资金,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和增长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巡查、保养和维修费用,由各路长统筹安排使用,县级路长负责监管。

第十七条养护资金由县级路长办公室专户管理,进行绩效考核,按季度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检测判定养护机具更新添置等费用由县财政保障。


第七章  绩效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海原县农村公路路长责任落实、履职情况和养护质量的督查考核,其考核对象为县、乡、村三级路长。

第二十条县级路长考核乡级路长,具体由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乡级路长考核村级路长,具体由乡级路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村级路长考核路段管养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各级路长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考核”的原则,按照日常、季度和年终相结合的方式,每月一督查,每季度一通报,每半年一小评,年终综合考评。考核主要以平时日常督查为主,依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应数额的养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服务体系,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技术、新手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实现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年终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85分者,为优秀;≥70分且<85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一般。对年终考评优秀的乡镇,按照考核排名和奖励档次给予以奖代补,对年终考评一般的乡镇,按照扣除分值扣除其相应系数的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将“路长制”督查考核作为各级路长经费拨付和年终奖惩的依据。考核扣除经费用于年终“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将“路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内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加强公告宣传。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并在县域内农村公路节点位置设立路长公示牌,明确公路概况、养护里程、监管单位、各级路长姓名、电话、养护单位、职责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大力开展“路长制”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切实增强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营造“人人爱路,人人护路”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主导、各级路长分级负责、部门乡镇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和乡镇(种羊场)要建立健全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道路有人管养、有钱管养。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路长制”运行,努力为路段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十八条加强监督考核。县级路长办公室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路长制”不断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730起施行,有效至2023年7月29日原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 海政规发2021-9号 路长制附件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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