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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1-00087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1〕6号 生成日期 2021-05-09 16:51: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财资发〔2017700)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统一进入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且需交易处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且需交易处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而需要交易处置的资产。

(六)财政部门要求进场交易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其他资产的处置按照自治区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环保回收处理。涉密资产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交易程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进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应依据批复文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交易申请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二)评估定价。行政事业单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中,批量资产原值总计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下、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评估,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实际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出具建议价格。评估结果(或建议价格)按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首次正式公告的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或建议价格)。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具体公告期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发布公告;没有具体要求的,公告期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拟处置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保管,挂牌交易期间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须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四)挂牌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挂牌结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或建议价格)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公告。如再次公告仍未征集到受让方,挂牌价需低于评估结果(或建议价格)90%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具体可行的挂牌建议价及理由,按规定权限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

(五)交易结果公示。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交易签约及资金结算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成交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交来的交易价款后,通知行政事业单位与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资产交接事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产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处置价款(扣除服务费、评估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国库)  

(七)交易档案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归档,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处置业务活动规范进行。

第九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交易行为终止。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610起施行。《海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财发2017610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海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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