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1-0000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21 13: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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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规发〔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消费扶贫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根据《海原县2020年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工作方案》(海扶组发〔2020〕28号)文件精神,依托“西海固”区域公用品牌及海原农特优新农产品优势,企业(合作社)通过采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和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等方式,与建档立卡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结合我县消费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扶持通过国家认证列入消费扶贫产品目录,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贫的企业(合作社)。根据企业(合作社)解决建档就立卡户贫困劳动力就业、采购销售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产品情况给与适当补助。一是凡解决建档立卡户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10人以上、销售建档立卡户农产品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合作社(以提供销售发票为依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二是凡解决建档立卡户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30人以上、销售建档立卡户农产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合作社(以提供销售发票为依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三是凡解决建档立卡户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50人以上、销售建档立卡户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合作社(以提供销售发票为依据),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二、扶持在区外各地召开农特产品推介展销会。为拓宽硒砂瓜、马铃薯、小杂粮等农特产品销售渠道,激发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消费扶贫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支持企业(合作社)在区外各地召开海原农产品推介展销会。推介展销会上签约项目3个且签约农产品订单达500万元的,补助资金20万元;签约项目5个且签约农产品订单达800万元的,补助资金30万元;签约项目8个以上且签约农产品订单达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50万元。
三、扶持在县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等地改造建设海原农特产品展馆。依托海原农优特产品优势,打造“西海固”特色优质农产品县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展示销售中心,搭建直销平台,借助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等新营销方式推广销售海原农特产品,支持改造建设海原农特产品直销店、专营店(实施主体必须为海原企业),一是自治区内根据店面大小(15—50平方米、50—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贴(含房租费、装修费、物流费);二是区外根据店面大小(15—50平方米、50—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补贴(含房租费、装修费、物流费)。
四、扶持扶贫产品向东部地区销售农产品物流运输费用。凡进入国家扶贫库,且通过认证的扶贫产品销往东部地区的物流费用超过10万元的企业(合作社)给予总费用2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五、扶持县域内电商扶贫超市建设。支持在海原县城大型超市内和城内改造、新建“西海固”海原特色农产品电商消费扶贫专区、超市,面积不小于15平米,规划布置统一背景,统一宣传栏,门头需体现海原特色农产品电商消费扶贫超市字样。一是每个专区、超市年度实现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给予5万元基础建设实施费用补助;二是电商扶贫超市线上销售额达10万以上补助1万元,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补助2万元,依次类推,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以上奖励办法,企业同时享受两种条款以上者,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