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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0-00086 文号 海政办规发〔2020〕7号 生成日期 2020-06-02 18:28: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政府办

海政办规发〔20207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增强资金绩效理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发20199关于印发海原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911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为项目立项审批、公共资源分配、预算调整调剂、支出结构优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分为激励约束、反馈公开上报、追踪问效三种方式。

(一)激励约束机制。是指县财政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的优劣,对于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优先纳入财政项目库及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优先保障并拨付预算资金;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动态监控整改不力或明显达不到预期绩效的,所申报项目不纳入财政项目库,中止预算执行或调整执行中的预算资金拨付,并不予考虑部门下一年度新增预算需求。

(二)反馈公开和上报机制。是指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评级单位反馈评价结果,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开展的绩效评价,也应及时向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价结果,并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县财政将每年选取重大政策、重点项目评价结果上报县人大,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与指导,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

(三)追踪问效机制。是指被评价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县财政、项目主管单位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支出政策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县财政、项目主管单位应适时追踪被评价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实施问责,问责情况作为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安排顺序、资金安排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损失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贯穿财政支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按照效率与效益并重、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支出需求;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资金一律取消或削减预算,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一)事前绩效评估的结果应用。各预算单位依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对于拟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立项(含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均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出台和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环境可控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可持续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财政资金的必备条件。县财政审核定级为100评估得分≥90分的为可行,同意资金申请70评估得分<90分的为待完善,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0评估得分<70分的为不可行,资金不予安排

(二)绩效目标审核的结果应用。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与年初部门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结果应用于项目可否入库、可否纳入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以及预算资金分配额度的确定。

各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目标,须经单位自评、审核后,报县财政组织复审。对绩效目标编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算单位限期整改后再上报,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财政项目库,进入下一阶段的预算编制。县财政审核定级为100审核得分≥90分的为80审核得分<90分的为60审核得分<80分的为0审核得分<60分的为。审核定级为的,按不低于同一项目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支出内容下年度预算。

绩效目标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公开和下达。各预算单位在接到县财政批复本部门的项目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后十五日内,向所属二级单位批复项目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并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随同本部门预算主动进行双公开

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应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财政可选取部分重大项目,连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一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常务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三)执行跟踪监控的结果应用。部门预算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付下达后,由县财政、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监控绩效目标指标的动态变化,对前期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项目预算执行率低、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纠正、调整或收回。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县财政调减或停止同一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事后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1.部门评价项目。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上年度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负责。从2020年起,部门所有项目绩效自评要随同部门决算一并上报县财政,并在县财政批复部门决算之日起二十日内,随同部门决算主动进行双公开。同时,县财政依据部门绩效自评情况提出部门下一年度分项目预算调整建议。

2.财政评价项目。县财政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于预算编制二上阶段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预算编制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重点项目下一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3.审计评价项目。根据财政预算执行或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报告,由审计部门提出部门或项目预算调整建议,报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进行应用。

上述类评价按照县财政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应用。财政审核定级为100审核得分≥90分的为80审核得分<90分的为60审核得分<80分的为0审核得分<60分的为。审核定级为的,按不低于同一项目本年预算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审核定级为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同一支出内容下年度预算。

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上一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控制数调整紧密结合,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位(评价分值定级同项目评价),分别按照01%3%5%的比例对部门项目预算支出总数进行扣减。

5.县财政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等,可自行选取专家库或聘请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第六条 评价结果的公开、上报和反馈整改。

各预算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含下属单位,已随预决算同步公开的绩效信息不再重复公开)报县财政备案后,由各预算单位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县财政抽查部门绩效自评及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县财政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并适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强化预算单位的绩效责任主体意识。

第七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结果应用。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纳入部门(单位)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财政负责对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政府,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办法,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各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上报县财政,县财政综合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办法县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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